缓刑期还盗窃,少年犯获实刑
2014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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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0日讯(见习记者 孙丽娟 通讯员 王继业) 年满16岁的刘某入室盗窃获刑,因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决缓刑三年执行。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刘某不知悔改再次入室盗窃。经区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在考验期内有漏罪并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1年9月,刚满16岁的刘某潜入某小区,爬窗入室盗窃,仅两个月的时间,刘某先后作案六次,窃取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涉案价值共计1.4万余元。不久后,刘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入户进行第七次盗窃时被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然而,刘某并未痛改前非。2013年3月18日,刘某进入某小区爬窗入室,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正欲离开时,户主于女士发现并夺回笔记本电脑,而刘某却趁于女士不注意,将其手提包夺走,内有手机和银行卡等物品。经查,刘某2011年10月期间,在该小区还有两次入户盗窃的事实没有交代,属漏罪。
  经经区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并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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