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竟被单位辞退
律师:该单位违反劳动法
2014年06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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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小王入职某公司做文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4年5月。2014年1月,公司发现了小王未婚先孕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小王接到单位的辞退通知很是愤慨,她认为,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她的侮辱与伤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她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以小王“未婚先孕”为由辞退有违公平之原则。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怀孕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单位以怀孕必须要结婚的观点辞退小王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其女职工有严重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员工未婚先孕,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解雇的。而未婚先孕,不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单位以“未婚先孕”辞退小王,其实是认识上的一种误区,因为在解除与小王劳动合同一事上,小王是未婚先孕还是已婚怀孕,无任何关联,因为用人单位根本不具有对“未婚先孕”员工进行任何处理的权力。相反,即便是女职工未婚先孕,其与其他婚后怀孕的女职工一样,同样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如产假等,同样受《劳动法》保护。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本报公益律师、省政协委员张法水认为,劳动法并没有明确未婚先孕的怀孕女工不受劳动法保护,虽然小王违反了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等规定,这与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构成因果关系,因此单位不能以“未婚先孕”为由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刘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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