狙击大气污染 禁燃区“扩容”
从85平方公里扩大至552平方公里,将清除燃煤锅炉
2014年07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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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示意图。
     三年内,禁燃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全部拆除;三年后,在建成区内向居民销售原煤的,最高罚一千元。日前,青岛市政府发布通知,重新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从原有的85平方公里扩大到552平方公里,覆盖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中韩街道全部行政区域和黄岛区、城阳区居民比较密集的区域。
本报记者 吕璐 本报通讯员 孙俊杰 薛靖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
  日前,市政府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重新划定了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范围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还包括城阳区和黄岛区的部分区域。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项管理措施。青岛市2003年划定的禁燃区总面积约85平方公里,随着行政区重新调整,城市建成区不断发展,2012年青岛市建成区面积为374.64平方公里(含新黄岛区建成区),原划定的禁燃区面积已经不能满足规划要求。
燃煤锅炉将从禁燃区“消失”
  据了解,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根据规定,今年10月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规定还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可以燃用硫份、灰份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燃料。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内,共有39家有燃煤锅炉的企业,区域内居民约2.4万户。到2017年禁燃区全面建成后,企业、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削减约2000吨。通过此项措施,粗略估算,市区PM2.5浓度将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而集中供热企业(包括承担集中供热任务的电力企业)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目前,市政部门正在制定规划,研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集中供热企业将采用何种能源。
卖煤给居民将被罚款
  有关负责人介绍,在2017年的规定期限后,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一律按照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烧设施。在城市建成区内向居民销售原煤的,按照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燃用、销售超过规定标准煤燃料的,将按规定,分别由环保、经信、工商等部门查处。
  据介绍,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可以控制新建燃煤项目;除集中供热企业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可以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同时,禁燃区内原来燃用散煤的居民也将逐步改用固硫型煤或清洁能源,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
什么是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还有,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千4000千卡/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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