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
2014年07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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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7月16日讯(见习记者 胡阳 通讯员 李娟) 1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泰安市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0元,加上省级500元补助,供养标准均提高1000元。
  据了解,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按以下标准执行: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岱岳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7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
  据悉,五保供养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按比例承担。省级补助经费按照每人每年500元下拨,各级均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冲抵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市级对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按照五保对象供养标准10%的比例奖补,对岱岳区、东平县按照20%的比例奖励,对宁阳县按照定额进行奖补。集中供养人员的五保供养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的五保供养经费,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按月按标准打入供养人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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