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分三段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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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表示,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中国现行的法律有240多件,立法成绩有目共睹。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步入正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确立宪法至上原则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起草和制定了百余部法律,为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石。
  当时的立法工作,可以说是在一片废墟上开创新天地。根据邓小平指示,“有比没有好”,把立法工作放在第一位。
  要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还是要修改宪法、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或修订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1982年宪法的制定,更具有里程碑意义。八二宪法确定了宪法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被写入宪法。
加强市场经济立法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这一时期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市场经济立法。根据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重加强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
  在此期间,全国人大立足于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出台了一批重要法律,如公司法、银行法、劳动法、合伙企业法、价格法等,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特色法律体系形成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除修改宪法和许多基本法律外,还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保险法、国有资产法、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立法法、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物权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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