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时意外身亡,合伙人也要赔偿
郓城一男子施工时不慎死亡,法院判决建筑队其他成员也担责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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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郓城10月16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郓城的王某随本村村民自发组织的建筑队施工时不慎跌落死亡,后王某家人将建筑队的其他成员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相应赔偿。该案最终经法院判决,其他几名成员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
  郓城县的王某和同村的王某某等20余人早年成了一支农村建筑队,农闲时在本村或邻村建民房或招揽其他建筑活计。2013年年初,村民刘某想要新建四间瓦房,于是通过熟人联系到王某所在的建筑队。建筑队领班王某某与刘某口头商定好了按每平方米建筑费150元计酬。春节前,王某同其他建筑队成员就将地基灰土打好了。春节后,因王某某患病,王某同其他9人继续给刘某施工。2013年3月4日下午,王某及其他工友在上过木时,不慎从墙上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去世让家人悲痛不已,家人认为王某是在施工时受到伤害死亡,因此建筑队的其他成员及房主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一同施工的其他10名成员及房主刘某告上法庭。
  此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建筑队系松散的、人数不固定的合伙体,王某与另外10名成员之间系合伙关系,对涉案事故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只能是涉案工程承揽时成为合伙成员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死者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合伙人作为受益人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案中,死者王某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不慎死亡,被告王某某等人作为合伙人其他成员,应当给予王某家人适当的补偿。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建筑队成员王某某等人共同补偿死者王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2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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