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不退彩礼双方对簿公堂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4080元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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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明龙 虢德茜   
  俩人相识并订立婚约,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在举行婚礼一个月前解除婚约,男方想要回彩礼钱但女方拒不返还。近日,莒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钱14080元。
  2013年5月16日,莒县32岁的王强(化名)与陈艳(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几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七夕情人节,王强为陈艳购买价值5200元的钻戒一枚。
  同年10月2日双方订立婚约,陈艳收取王强彩礼钱、金银首饰、衣物及床上用品等共计17000余元。后在距离举行结婚仪式近1个月时,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陈艳随即解除婚约但拒不返还收到的相关彩礼。无奈之下,王强将陈艳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所送的彩礼。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赠送彩礼的行为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禁止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支持。今年8月,莒县法院依法判决陈艳返还王强彩礼1408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目前在许多地区还广为盛行。据办案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思想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我国婚姻法对婚约和彩礼均未作出规定。可见,婚约与彩礼虽然不具有法律性却都具有很强的民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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