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盗窃犯故伎重演再获刑
货车押运员偷雇主,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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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魏金泉) 因两次盗窃其雇主财物被判入狱的杨某,于2008年1月份刑满释放,可他却不知悔改,又用同样的手段实施盗窃。13日,无棣县法院宣判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据了解,杨某出狱后为被害人郭某的货车押车,一开始干得还不错,后来因缺钱,就又想利用“老本行”弄点钱花花。  2012年11月17日,因下雾车辆停在无棣县城附近,杨某趁司机在车上睡觉之际,将郭某交给其保管的500元现金、郭某的驾驶证、身份证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盗走。当日6时30分被告人杨某将银行卡中的4400元现金取走,后窜至淄博并于当日13时19分将卡中600元现金取走。随后,被告人杨某又给被害人刘某的货车押车,2014年3月23日,杨某和刘某将货车停在无棣县城某处,杨某趁刘某回家之际将刘某放在货车驾驶室工具盒内的8970元现金盗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两起,涉案价值13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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