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规解读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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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异地购房可公积金贷款
  如今,人们工作的流动性日益增强,许多人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却因房价过高等原因而选择回原籍购房,许多公积金费用白白缴存。
  新规定提出,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这样职工就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细则,都会由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和决策,但该政策会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起到促进作用,对于工作变动的居民也更加公平。
2、贷款缴存要求缩至半年
  按照现行办法,职工需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通知》将缴存时间缩短至6个月(含)以上。同时,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相关部门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陈国强认为,此次公积金缴存时间的缩短,可使更多人享受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政策,加大居民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但半年的时间差影响并不会太大。部分城市受房价的影响,贷款发放率较低,此次贷款额度的提升可充分利用公积金在购房价格上的杠杆作用,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
3、二套房可享公积金贷款
  根据新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而2010年,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实行支持首套、限制二套、严禁三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住房的支持,符合其支持基本住房消费的原则。
  另外,三部门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
4、公积金贷款评估担保费取消
  从现有规定来看,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个人公积金贷款主要涉及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
  借款人在购住商品房、二手房及贷款受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房屋时,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此报告需向评估机构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缴纳评估费,最低收费300元,最高收费1500元。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中心缴纳贷款额3%的担保服务费,最低收费300元。
  此次《通知》,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陈国强认为,这些费用所占比例虽然不是特别大,但对购房者来说,还是会减少许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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