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车起纠纷男子伤人获刑
2014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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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1月3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钱宗军) 泰山区一男子因挪车问题产生纠纷后,一时冲动持水果刀划伤他人手指。近日,伤人男子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5月的一天,在拉客人途经泰城一加油站时,的哥朱某发现出租车油不多了,就想进加油站加油。恰在此时,刘某驾驶私家车挡在了加油站入口处等红绿灯,朱某多次按喇叭,刘某均未理会。
  听到乘客催促后,朱某下车来到刘某的车前敲车窗示意让刘某将车挪后,由于心急,说话声音有些大,致使刘某坐在后排的小儿子吓哭。看到爱子受惊,刘某很生气,他拿出车上备用的水果刀,下车与朱某理论起来。理论过程中,刘某持刀将朱某右手中指和无名指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非常后悔,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事实,同时考虑到刘某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从轻对刘某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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