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认没还钱原告最终却败诉
2014年1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曲岩) 日前,龙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借条起诉,被告也承认自己欠了钱,可法庭认为原告举证不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龙口的王某起诉到法院,称李某在2011年向他借款30万元,多次索要无果。被告李某到庭后,认可欠王某30万元没还的事实,但表示没有钱还这笔债,不过可以将自己的一套住房转给王某抵债。
  法官让王某说明这笔借款是在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方式支付给李某的,有没有凭证。王某先说是从某银行营业处将一笔到期存款取出后当天给了李某,后因不能提供取款凭证,听到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银行记录后,又改口称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是从哪个银行取的钱了。法官问李某借这笔钱用作什么,李某说是做买卖,但具体到做什么买卖时却支支吾吾,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法官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为了防范虚假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王某诉李某的这个案子,借款的真实性存有重大疑点,双方当事人除了借条之外,还应该提供交付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借款的真实性,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庭支持。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再向法庭提交过其他证据,因此法庭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未提起上诉。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