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海关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监管
2014年1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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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赵发宁 通讯员 刘箫) 17日,记者从日照海关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别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更科学合理,给予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更全面明确。
  17日,记者从日照海关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4]225号)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对失信企业进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等。
  “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等行为将被认为失信企业。”日照海关工作人员说,对失信企业将实施重点监管。
  据介绍,对高级认证企业除了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等措施外,还可享受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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