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法院裁定男子领了二年刑
2015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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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4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刘国军) 法院查封养殖场扇贝,允许出售扇贝,但需保留货款,而被告人却将出售后的货款偿还其他债务。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某是烟台某水产养殖公司的负责人。2009年7月,张某代表烟台某水产养殖公司与胡某、白某等5人签订了某育苗场转让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胡某等遂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0月30日,芝罘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烟台某水产养殖公司5万笼正在海上养殖的“港湾扇贝”。
  裁定书中允许养殖场出售扇贝,但需保留货款。接到裁定书后,张某私自将扇贝通过不知情的烟台某公司对外销售。
  2011年5月,芝罘区法院判决烟台某水产养殖公司赔偿胡某、白某等转让款、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但查封的扇贝已经被张某出售并偿还了其他债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明知烟台某公司代其出售的扇贝系被法院保全的财产,应当保留货款而未保留,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故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烟台某水产养殖公司实际负责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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