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2015年05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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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许建立

  城市管理考验着政府部门的行政智慧。如何执法才能让老百姓信服,真正起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作用,更是政府部门应当直面的重要问题。我们之前在新闻报道中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临时工”执法,出现问题“临时工”成了替罪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可以说今后相关执法部门可别再拿“临时工”当挡箭牌了。
想行政执法 你得先有行政执法证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处理等内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自2013年以来,我省共审核新办行政执法证件9.8万人次,注销行政执法证件7.8万人次,真正把“发证从严,以证管人”落到实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监督机关抓落实 也别推脱责任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破解了过去山东行政执法无法可依的难题。
  《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等。明确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八大类行政执法行为纳入监督范围。
想拒绝、阻碍监督 这事行不通了
  此次《条例》具体规定了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十项基本措施,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案卷评查制度、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等。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规定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目前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有来自于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和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
  该《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错了就要改 监督机关说了算
  如果行政过程中出现问题,监督机关可以撤销行政执法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监督机关有权就执法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
  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在《条例》实施后更加透明公开,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周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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