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刘金洲: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情况会影响到彩礼返还数额的确定
2015年05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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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作处理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需要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以及有无过错责任等。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较短,而且没有领结婚证,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需将彩礼大部分全额返还,双方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女方需将彩礼酌情返还。“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一般以一年为界限,共同生活一年以下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刘金洲说,“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则彩礼一般不返还。”  
  返还彩礼诉讼的双方当时人不仅限于结婚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父母。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彩礼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的,因此人民法院一般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刘金洲说,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情况、双方实际经济状况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中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形。“婚礼仪式并不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其只起到社会公示作用,对于彩礼返还与否并不是直接影响因素,不过其可以体现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情况,会影响到彩礼返还数额的确定。” 
     本报记者 孟凡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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