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死人,请客人赔了1万元
法院认为酒友未尽到提醒和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2015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淑霞

  亲朋好友,隔三差五聚会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但酒后发生事故,则会变成一场悲剧,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法院判决请客人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案情
喝完酒后驾车回家
撞上桥墩不治身亡

  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岚山区某村30岁的王刚与两位好友李天、田伟(均系化名)一起在李天处聚餐。王刚与李天喝了些白酒,田伟因有事未喝酒先行离开。
  饮酒后王刚驾驶摩托车离开。时隔几小时后,王刚驾驶摩托车与桥墩相撞,发生单方事故,致王刚重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事后,受害人王刚家属将一起聚餐的李天、田伟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0万余元。“我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王刚主动要求到我这里喝酒,我总不能不让他来吧?我只是尽地主之谊陪他喝了点酒,但并未进行劝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李天辩称。
  田伟则辩称自己并未喝酒,并因有事先于王刚离开,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李天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元,驳回原告对田伟的诉讼请求。
审理
酒友未尽到提醒义务
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安全保障注意义务。30岁的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往他处,未对自身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
  而李天在与王刚饮酒结束后,明知王刚饮酒,亦放任其驾车自行离开,且并未告知王刚家人有关王刚的相关情况,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田伟先于王刚离开聚餐处,对王刚酒后行为不具有合理预见,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