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爱心妈妈小屋”纳入合同
下半年起,区总工会将逐步推进,在部分企业示范建设
2015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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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3日讯(记者 修从涛) 近日,高新区总工会发布通知,从今年下半年起,高新区总工会将在全区企业逐步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在育龄女职工人数超过1/3的已建工会企业单位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示范点,并将其内容纳入新签或续签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之中。     
  女职工担负着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双重任务。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不仅关系着女职工自身健康,还关系着对下一代的孕育和哺育、教育和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民族的现在和将来。但随着母乳喂养知识的普及,特别是“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处于孕期、哺乳期职场女职工面临着没有合适场所休息、哺乳的困境。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高新区总工会决定在全区已建工会企业中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从今年下半年起,高新区总工会将按照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和成熟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在育龄女职工人数超过1/3的已建工会企业单位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示范点,并将其内容纳入新签或续签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之中。同时,对现有的“哺乳室”、“母婴室”等进行规范,统一铭牌。
  根据要求,企业可根据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人数,必须设置有10-5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爱心妈妈小屋”,企业须为“爱心妈妈小屋”配置桌子、椅子、电源插座、洗手盆、饮水机等,高新区总工会为其配置冰箱、微波炉及宣传海报等。“爱心妈妈小屋”的场所管理可采取专人管理和女职工自我管理等多种形式,保证场所清洁卫生、私密安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由高新区总工会发放统一标识的“爱心妈妈小屋”铭牌。
  此外,高新区总工会要求企业丰富“爱心妈妈小屋”的内涵,坚持一屋多用,可把“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成为女职工健康知识交流、心理调适和舒缓压力的场所,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温馨、贴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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