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讯问记录”如何做到“全程”
2015年09月2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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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9月2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9月22日新华网)
客观地讲,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重大案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的效果来看,的确对遏制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违法讯问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违法讯问仍然不时会发生。这里面的原因在于,所谓的全程录音录像只是在讯问时的“全程”,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开始到送上法庭中的“全程”。
因此,一些侦查人员就钻了制度的漏洞。比如说在送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前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看守所指使他人殴打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在刑讯逼供让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后,再进行讯问录音录像。正因为有一些漏洞可钻,某些时候讯问录音录像,反而成为侦查人员违法讯问的“挡箭牌”。
要想实现“理论上”的全程录音录像,成本太高,并不现实。但是,如果仅仅是讯问时录音录像,那还是留有漏洞。因此,必须在现有的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基础上,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其一,建立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控制直至送入看守所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提押出看守所后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其二,建立犯罪嫌疑人被讯问,律师在场制度。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都有权通知其律师到场,律师在能看见但不能听见的空间对侦查人员进行监督。其三,要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将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如此,看守所和侦查机关就不再是“一家人”,侦查人员就不能利用看守所来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指使看守所的其他犯人殴打犯罪嫌疑人逼他就范。
建立了这几项制度,再加上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就能比较有效地遏制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的行为,让侦查行为更加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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