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与情人同居
妻子获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2015年10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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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郑成军 宋陈琦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李明(化名)婚后又与一女子同居,原告张莉(化名)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李明赔偿原告张莉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李明与张莉系自由恋爱,8年前,两人登记结婚,并有一个可爱的孩子。3年前,李明因为工作调动,来到日照上班。
  后被告李明与一女子相识,并由其出钱租房供两人居住。原告张莉知悉此事后,二人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后张莉向五莲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依据。
  本案中,原、被告自恋爱至结婚经过了详细的了解,婚姻基础好。婚后双方感情融洽、收入稳定,并共同养育一个孩子。
  双方本应相互扶携、为家庭和孩子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而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法院多次调解下,原告始终要求与被告离婚,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作为已婚男士与婚外异性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应当予以赔偿。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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