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考试作弊涉嫌犯罪了
买卖个人信息还帮忙考试作弊,两男子被判刑
2015年10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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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张静) 记者从莱芜市检察院获悉,自2015年11月1日起,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枪手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是涉嫌犯罪行为,行为人将受到刑事追究,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莱芜市检察院提醒各类国家考试的广大考生,应当诚信应考,当心因考试作弊入罪。
  莱芜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以往的考试案例:32岁的临沂市男子夏某某,听说从网上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赚钱,通过加入QQ群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在QQ群内兜售,以牟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起,夏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全国各地学生信息、国家各类考试人员等信息约3400万条,内容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后夏某某将其中12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莱芜男子纪某某。
  夏某某除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外,还向他人非法出售包括发射器、接收器等考试作弊用设备;纪某某还曾通过作弊设备向个别会计等资格考试人员发送考试答案。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夏某某、纪某某,后二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对于向国家考试中考生提供作弊器材或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现行刑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该行为不评价为犯罪。夏某某非法买卖作弊设备,纪某某非法买卖考试答案的行为,不涉嫌犯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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