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独生证”的再生育奖励不追回
2016年01月2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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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会议将对该草案进行审议表决。
不分孩次,产假增60天
省卫计委副主任袭燕作说明时表示,草案的修改主要围绕四方面内容进行,分别是关于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关于生育管理与服务以及关于法律责任。
调整生育政策方面,草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此外,作为两孩政策的补充,规定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同时明确了再生育子女的几种主要情形,主要包括病残儿、收养、再婚等六种情形。
草案调整完善了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首先增加了产假,“规定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已领“独生证”夫妻继续享优待政策
对独生子女家庭,袭燕介绍,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相关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调整完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政策空白,增加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收回光荣证,停止各种优待,删除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草案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延长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此前规定为十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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