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6年0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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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将坐落于北镇办事处黄河五路534号4号楼东一单元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1-29837,房屋所有权人姜玉梅)过户于任付盼。现应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和任付盼的申请,该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公告(7日)内交回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29837),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同时,作废该房屋所有权证。中心将依据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特此通告。
  电话:0543-3375305
       33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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