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成苗圃
房产商将苗圃主人诉至法院
2016年01月2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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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洋) 岚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处位于某小区南侧正要开发的楼盘,竟变成了苗圃,这可愁坏了开发商,好说歹说不行,只得将肇事者张老汉告上法庭,要求其清除涉案宗地内的苗木及相关附属物。近日,岚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张老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移除在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岚山某小区宗地内的全部附属物。
张老汉现年67岁,自1994年开始在岚山区某小区居住生活,因身体原因赋闲在家。
他所居住的小区里有一处空地,坑坑洼洼的,当年,房地产开发远没有如今兴盛,张老汉和当时的老房产公司经理卢某商量,要在小区南面一块空地上种植些花草。
经卢某口头允诺,张老汉便陆续种植了桂花、杜鹃等花和柿树、柏树、柳树等多种苗木,甚至不乏沉香、紫檀等一些名贵品种,并搭建简易花棚两个,至2015年,占地面积已达600余平米。这期间,张老汉没有交纳过任何相关使用费。
2006年,老房产公司与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小区即涉案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转让土地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同年,市政府向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初,公司经许可在涉案宗地内开发楼盘,于是多次找到张老汉催促其腾出土地,张老汉提出要求公司给予150万赔偿款,双方协商不成,张老汉拒绝清出土地。公司无奈将张老汉告上岚山区法院。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享有对该宗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张老汉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原告宗地种植苗木、搭建附属设施,系无权占有原告不动产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多次调解不成,去年10月,岚山区法院判决张老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移除在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岚山某小区宗地内的全部附属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官提醒,一方面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不要僭越权利,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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