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消协集中宣传“2014新消法”
网络购物电视购物收货7日内可无条件退货
2014年03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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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消协工作人员正在向市民介绍新消法相关内容。 本报记者 王泽云 摄
     本报3月16日讯(通讯员 高建国 记者 王泽云) 14日上午,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博兴县消费者协会组织了20多家职能部门和企业在博兴县银座商城广场开展宣传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博兴县消费者协会紧紧围绕该主题向博兴广大市民宣传新消费法,使得不少市民了解了一些新消费法的知识,其中有几条相关条列格外引起广大市民的注意。
  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十五条说明,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外)。
  第五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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