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小伙经抢救无效死亡
乡医出具不同处方被判赔3万
2014年04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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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郭琦 王阳    

  五莲21岁小伙突然身体不适,辗转到3家医疗机构治疗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发现乡医在向县医院提供自己当时给小伙的注射剂时,少写了几种药。法院判决乡医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2011年,五莲21岁的宋明(化名)早上起床后感到恶心不适,便到村医丁汉(化名)经营的村卫生室就诊。丁汉诊断后给宋明进行了药物肌肉注射,并让宋明回家休养。没过多久,宋明便出现抽搐、呕吐症状,随即陷入昏迷,被家人紧急送到乡镇卫生院。
  因宋明持续昏迷、病情危重,乡镇卫生院并未收治而是将其立即转送至县城某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宋明心肺复苏,但因该院医疗设备和技术有限,不具备脑复苏的条件,所以当晚又将宋明转入市区某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宋明因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导致心源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
  宋明在县城某医院抢救时,其家人曾经应医院的要求向丁汉询问当时的注射用药,丁汉在处方笺上写明注射用药,并交给了宋明家人。宋明死亡后,其家人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宋明在丁汉处治疗时丁汉给宋明出具的门诊处方笺。因该处方笺是复写形成,时间有点久,再加上复写纸本来就已经皱巴了,导致上面书写的字迹已无法看清,但能够辨认出用药的种数与之前丁汉交给宋明家人的明显不同。“我们推断,宋明在给县医院出具的处方笺上少写了一两种药名。”办案法官介绍。
  据此,宋明家人怀疑丁汉在给宋明治疗时有用药不当的行为,而该行为是导致宋明死亡的原因之一,遂诉至五莲法院,请求乡医丁汉赔偿3万余元。
  庭审中,宋明家人认为复写处方的第一联应在丁汉处,法院责令丁汉提交,但是丁汉以没有保留为由未提交。
  去年10月,五莲县人民法院判令丁汉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宋明家人3万余元,作为村卫生室上级管理部门的乡镇卫生院承担连带责任。丁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宋明家人对丁汉为宋明的治疗过程中所用药物产生合理性怀疑,丁汉应当举证证明其用药的合理性。”办案法官介绍,丁汉持有原始处方的第一联,却以未留存为由拒不提供,致使无法查清自己为宋明诊疗过程中所用药物的真实情况及其诊疗行为与宋明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丁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推定乡医丁汉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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