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借给朋友撞了人,责任谁来担?
本报律师团为您详解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
2014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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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把车借给朋友开,出了车祸,车主该不该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该承担什么责任?开着雇主的车撞了人,责任由谁来担,是共同承担还是由雇员或雇主单独承担?本期《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为读者们详解在事故中相关人的责任应该怎么区分。
连带责任比 按份责任重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尉称,口语中常会听说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这两种说法,但是在法理中,是没有共同责任一说的。张大尉表示,民法中有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是口语中的共同责任的其中两种。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是一种比较重的责任,在事故中,如果无法区别两者谁的责任更大,那么这就形成了共同侵权,受害人可以要求这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这两者共同承担100%的责任。
  而按份责任,是指在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两方或多方的责任,在法律中能够进行划分认定,这种情况,就要按照每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来承担赔偿的比例。
口语中共同责任分 四种责任承担方式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强表示,口语中的共同责任承担主要有四种方式,即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属于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单独的一种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应由共同侵权责任人向受害人承担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按份责任是与连带责任相对的一种共同责任。不真正连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补充责任是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应的一种责任。 
雇员无故意过错 由雇主承担责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宇南表示,在法律上来讲,承担连带责任的两者或者多者之间的关系是共同侵权人,在共同伤害案件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需要连带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典型的连带责任是关于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在涉及担保问题时,如果说B借款给A,C来给借款合同做担保,但是C只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签了个名字,没有约定具体的担保内容,那A无法偿还时,B可以向A主张全部借款,也可以向C主张全部借款。这时候是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雇主如果雇佣了雇员来工作,雇员出了事,那就根据过错对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按责任区分来进行赔偿,是按份责任。如果雇员没有重大过错或故意,那么这个事故的责任,一般就由雇主来承担。
车借出去出事 由借车人承担责任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修渤说,在一些机动车事故纠纷中,常见的有实际车主出了事故后,名义车主也一起成了被告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李修渤表示,一般是由实际使用人来承担责任的。
  比如出借车辆,只要出借人没有过错,即没有在明知对方无驾照或者是酒驾等情况下把车借给对方,那借车的人出了事故,就由借车的人来承担这个责任。李修渤也表示,在这方面的责任区分中是一直有变化的。最早的时候不管车主有无过错,把车借别人用了出了事故,车主要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来挂靠的车出了事故,被挂靠方就需要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和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也要分好多种情况,而实际车主担责这一依据,是出自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

用朋友名字买的车撞了人,真假车主一同被告
  因朋友李某有当地暂住证购车有优惠,王某便借李某的名义购买了自己的车,之后车子出车祸把林某给撞伤了。林某状告王某和李某及保险公司,要求王、李两人都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6月,王某开着车在莱阳行驶,结果把正在横道步行的林某给撞伤了,事后林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林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当时开车的王某和这辆肇事车的登记车主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赔偿他5万元,请求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林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几个被告赔偿他共计40多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车祸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当时开车的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对事故不负责任。林某住院期间共花费了近5万元,其伤情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因伤到头部导致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精神病症状,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这辆肇事的车登记车主虽然是李某,但是真正的车主却是王某。因为当时车是在青岛买的,李某有青岛当地的暂住证,为了购车优惠,王某就以李某名义买了车。
  法院认为,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被告也没有异议,车子投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林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实际侵权人王某来赔偿,李某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某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王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雇主车把别人撞伤,雇主担责
  姜某雇吴某给他开车,吴某开车时和开手扶拖拉机的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了伤,而吴某被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把保险公司及吴某和姜某都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雇员开车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依法不和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是姜某雇佣的司机,2013年9月,吴某开车出去办事时,和顺行的一辆手扶拖拉机撞在一起,手扶拖拉机的司机王某受了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因为姜某的这辆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把保险公司、开车的吴某和老板姜某一起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吴某和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的所有人是姜某,吴某是他雇的司机,受姜某指派开这辆车的。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姜某的司机吴某开车没按交通规则行驶,导致王某受伤,根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姜某作为吴某的雇主,应该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而吴某虽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不应和姜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要求吴某和姜某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万多元。因赔偿数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此前姜某又垫付过王某医药费1万多元,所以王某也被判返还姜某的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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