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后与人达成调解协议,两年后伤情复发再次索赔
法院不支持他吃“后悔药”
2014年1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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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苏斌) 汶上苏某(化名)无证驾驶摩托车与汪某(化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汪某颅脑外伤。随后苏某赔偿2万元,并达成调解协议互不追究。半年后汪某颅内感染,住院花去3万余元,汪某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汪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再次败诉。 
  2011年9月4日晚,苏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汪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汶上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汪某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颅脑外伤、头皮裂伤、颅底骨折,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经中间人调解,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苏某一次性支付2万元作为全部赔偿,以后互不追究。 
  半年后,汪某因颅内感染先后在济宁、北京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汪某便找到苏某,要求其承担该损失,苏某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汪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药费并赔偿交通费。 
  汶上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汪某就事故赔偿再行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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