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名富士康,全总为工人撑了腰
2015年0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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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积极履职显然是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这不仅符合劳动者的期待,客观上促进用人单位积极进取,同时也承载着“法定责任必须为”的法治精神。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说实话,一些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这则消息之所以引人注目,关键在于全国总工会对大企业进行点名批评。在普通职工眼里,工会点名违法企业,意味着劳动者维权有了更坚实的后盾,而全国总工会的带头“发言”,对于地方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工作也是一种督促。
  按照工会法规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工会组织的分内事,而在现实中,这份职责的履行确实存在值得改进之处。“劳动者长时间加班”的现象,干半个月休一天、每日工作十几小时、黑白两班倒等,其实不止发生在富士康。笔者曾在某电子企业“体验”过一段时间,就对此深有体会,在劳动者因“过劳”走向疾病甚至死亡的过程中,该企业工会“刷存在感”的唯一方式就是组织歌咏比赛。
  上述企业通常因为生产规模、职工人数等因素,在地方上有一定的影响力,看上去还算正规,至少企业工会组织还是健全的,但是在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中,情况更不容乐观。从媒体报道来看,几乎每一次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厂房爆炸还是煤矿坍塌,背后都隐藏着劳动者长期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现实。而在这样的企业里,人们甚至找不到工会的影子。
  在一些案例中常看到员工离开企业之后才鼓起勇气维权,否则只能忍气吞声。相对于用人单位,单个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的,这也正是工会组织存在的意义所在,围绕着工会形成劳动者维权的合力,才能对用人单位形成真正的震慑。这并非两种力量的对抗,而是构建平等对话的平台,劳动者的诉求有了畅通的渠道,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都是积极的。
  对于企业来讲,工会的积极履职也绝非“对着干”,靠侵犯劳动者权益来降低成本,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尤其是现在,人口红利越来越少,国家正处于从依靠人力资源转向挖掘人才资源的关口。工会组织的不作为,反倒害了企业,就像温水煮青蛙那样,遏制了企业寻求新出路的转型动力。
  全国总工会这一次的“点名批评”,可以说释放了积极的信号,一方面是对那些违法企业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则对各工会组织起到示范作用。工会的积极履职显然是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这不仅符合劳动者的期待,客观上促进用人单位积极进取,同时也体现了“法定责任必须为”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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