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水断电暴力逼迁,打住!
青岛严格规范房屋征收实施行为,将建征收方诚信评价系统
2015年0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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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3日讯(记者 蓝娜娜) 20日,《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办法,房屋征收期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登记,管理部门将建立征收方诚信评价系统加强监督。
  3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行为,《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青岛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诚信评价系统,加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对于百姓最关心的拆迁行为方面,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期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在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资质等方面,为避免出现征收单位违规转包等问题,根据办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拟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市、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经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同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房屋征收实施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如若出现违规转让或者强拆问题,区(市)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再行委托被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确定房屋征收委托劳务费用,并列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其中,被征收住宅房屋100户以上的(含100户),按每户不高于3000元计取;被征收住宅房屋100户以下的,最高不得超出前述标准的50%;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60元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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