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建成两家机动车环检机构
2015年0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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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3日讯(记者 刘晓 通讯员 白玲 赵彩平)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张店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营管理,张店环保分局出台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目前,张店区已建成2家机动车环检机构。
  办法要求,新建环检机构应符合《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建成后提供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到省厅审批。环检机构诸如地址、法人、检测技术等发生改变的,或不再从事该行业的,也应逐级向省厅报审备案。
  环检机构每月5日前向张店环保分局主管部门报送前一月《机动车检测信息统计表》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表》。对于环检机构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上报市、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检验资格。截至目前,张店区已建有两家机动车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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