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状告叔叔,索要亲人遗产
叔叔称老人主要由他赡养,拒绝侄女继承遗产,未获法院支持
2015年0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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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4日讯(记者 苑菲菲) 老人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小儿子都去世了,一直由二儿子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二儿子全部继承了。事后,大儿子的闺女带着太姥姥(奶奶的母亲)起诉叔叔,要求继承爷爷奶奶留下的房产。
  王某和妻子李某婚后生了三个儿子,长子王大和小儿子王三都去世了,其中王大生有女儿王某某,王三没有子女。而王某和李某生前有经济来源,独自居住和生活。两人去世后,留下了高新区的两套房产。
  王大的女儿王某某诉称,她是跟着爷爷奶奶长大的,后来父亲去世,她就跟着母亲生活了,但自己经常回去探望爷爷奶奶,对两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继承爷爷奶奶留下来的房产。
  而被告王二表示,父母生前一直是他自己在照顾,母亲生病住院也都是他自己伺候,侄女王某某没有出过一分钱,两位老人去世的时候,丧葬事宜也都是他自己办理的,侄女也没出钱,所以侄女不应该继承遗产。
  另一位原告齐某是李某的母亲,她表示如果两套房产继承中有她的份额她就要,不放弃继承权。王二称两位老人去世前有口头遗嘱,把房子都留给他的儿子,也就是两位老人的孙子,当时只有齐某在场。但齐某称,女儿和女婿没留下口头遗嘱。
  法院认为,两套房子是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应该作为遗产处理,虽然王二主张两人立有口头遗嘱,但没证据证实,两名原告也不认可,所以涉案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王某和李某有三个儿子,长子王大去世后,应该由他女儿也就是王某某来代位继承,三儿子去世没留下子女,所以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王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齐某作为李某的母亲,享有对涉案房产中李某遗产部分的继承权。
  虽然原、被告都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但综合他们的当庭陈述和与被继承人生活远近程度,考虑到被告王二作为被继承人身边唯一的亲人,在李某生病住院期间进行照顾,又操作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结合当地习俗,法院认为王二对被继承人日常生活上给了主要的扶助,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最终,法院判两套涉案房屋中的一套,王某某享有二十七分之七的产权份额,齐某享有二十七分之四的产权份额,王二享有二十七分之十六的产权份额。另一套房子,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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