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困难单位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2015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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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15日讯(见习记者 周国芳)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单位迎来减负利好消息。近日,省人社厅公布《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三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通知中明确,上述三类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可以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悉,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1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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