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10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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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典型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周先生在高新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按套计价,房屋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商品房面积为87.78平方米。实际交房后周先生感觉房屋面积缩水了,自己找了家测绘公司,经实地测量周先生所购商品房面积实为81.28平方米,经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后致电本报想咨询下该如何维权?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如果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情况处理。如果该条款是开发商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时,根椐《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可认定该条款无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一般不能主张开发商退回剩余平方数所对应的房款,但面积相差太大显失公平时,周先生则可以根椐《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或变更。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购房者已经去世,但其生前立有遗嘱,继承人要办理过户登记该走什么程序?
  王女士的母亲于2007年在芝罘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之后于2009年去世并留有书面遗嘱,该房屋由王女士继承,但未办理公证。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今年开发商通知办理,王女士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遗嘱等到开发商处办理,但被开发商告知是王女士母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现在已经去世,所以不能办理房产证。王女士想问下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王女士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其母亲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为被告,由法院进行确认王女士现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待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之后,携带该法律文书到开发商或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3、通过仲裁方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该如何解除?
  海阳市周先生咨询:其于2014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按揭贷款,交房时发现开发商的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周先生打算通过仲裁方式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不知如何解除?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因到仲裁委员会进行民商事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周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可通过仲裁方式解除,但因周先生与银行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所以周先生只能在拿到仲裁委员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裁决书之后再到人民法院解除其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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