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予答复”成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另外,逾期答复、作出错误的不予答复决定等也是败诉重要原因
2015年10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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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刘鹏                                
  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原因分析中,未予答复成行政机关败诉的主因。在审理的101件案件中,此类案件有42件,占全部案件数的41.58%,此外,行政机关逾期答复、作出错误的不予答复决定等也是重要原因。
  未予答复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而构成违法。有些行政机关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知如何答复,或者当事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因处理不当而下落不明、无从答复,或者干脆视为是信访行为而不予理睬。在审理的101件案件中,此类案件有42件,占全部案件数的41.58%,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53.16%,已经超过了败诉案件数的半数,属于败诉案件的主要类型。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要申请人提出了信息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即使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等情形,都应该予以回应,也就是履行程序上的答复义务。所以行政机关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的推托或者不理睬、不回应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逾期答复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后又逾期进行了答复而构成违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该条对于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践中,行政机关由于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未能及时将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导致答复时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导致违法。更有甚者,在将当事人申请书交给相关负责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之前,就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作出错误的
不予答复决定

  作出错误的不予答复决定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不予公开信息的答复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由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不能证明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而构成违法的情形。和逾期不予答复这种消极不作为不同,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明确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或《不予公开信息告知书》,或者作出含有告知申请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等内容的答复函,则属于积极不作为,也就是通过答复的形式明确拒绝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比如,行政机关以所申请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为由而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但行政机关却不能举证说明所申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具体理由而导致败诉。
提供信息不符要求
  行政机关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信息,但因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而构成违法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答复内容错误
  此一类答复内容错误主要指行政机关作出了答复行为但是答复内容出现错误。比如,有的行政机关未区分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而予以公开,有的行政机关未区分所申请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予以公开,有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错误的信息内容,有的行政机关告知了申请人错误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等。例如:李某某诉东昌府区政府信息公开案。李某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豆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请示及确认意见”政府信息,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李某某公开了豆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显然和该方案的请示及确认意见不同,因此,法院认定区政府未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公开的行为违法。
未履行告知和
说明理由义务

  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而导致败诉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比如:吕某诉某县级人民政府一案。原告吕某提起《关于要求转让综合楼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某县级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庭审中,被告明确,其告知书表述的上述内容是指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告知书中,仅说明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未说明理由,存在不当。
依法履责意识不强
  从近年来所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来看,案件所涉领域、所涉部门较为集中,所涉信息很大一部分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对于这些信息行政机关本应主动履行公开义务,但有些行政机关却在经当事人申请后仍不公开,直到申请人诉诸法院后才不得不选择公开。这反映出在有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身上存在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有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识较弱,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直接影响,公民申请属于给行政机关“找麻烦、添堵”而不予理睬。
保障机制不到位
  目前仍有多数政府机关特别是基层政府及部门尚未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统一受理、审核、答复部门,亦未确立专门人员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代之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来临时确定责任科室,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乏专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经办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不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信息公开实践环境。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机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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