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伟德
去年底,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火锅店负责人付某、厨师长朱某、后厨领班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76.0280万元。
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这个定罪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该案中,火锅店负责人付某、厨师长朱某、后厨领班徐某等人因情节程度不同,在犯罪行为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别被判处十年、六年和五年有期徒刑并被罚款,符合刑法相关规定。
此案亮点在于,除了生产和使用“地沟油”入刑,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之外,还在于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的做法,加大了犯罪分子受处罚的程度,同时也彰显了从严打击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强烈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消费者往往属于“非特定的对象”,也很难有具体的个体指向,“一群人”的消费者难以明确具体的诉讼人,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公益诉讼的介入,对相关民事赔偿追溯就很难实现。
2021年,最高检、最高法等七部门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显而易见,使用“地沟油”判赔1300万元,可以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