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家饭店仅一家可团购后带酒
团购餐能否自带酒水商家应提前明示,否则属不合理规定
2014年03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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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6日讯(记者 李运恒) 去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并再一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为消费者制定单方面的霸王条款。16日,记者随机咨询了9家饭店,仅有一家在团购后可以自带酒水。
  如今,吃饭团购已经成为当下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为了增加竞争力,不少商家把菜品的价格压得很低,一些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条款也应运而生。日前一些消费者也对这些网络团购提出了质疑,“网络团购餐后,往往不能自带酒水,而且结账时团购餐不能开发票,新消法已经实施,这些算不算也是一些霸王条款呢?”
  16日,记者采访了9家滨州城区的饭店,其中包括国福豆捞、彩虹湖畔、大宅门饭店、如意金阁、东方饺子海鲜城、滨州公馆、陶然饺子、姚树人麻辣鱼、海天大酒店。仅有彩虹湖畔一家饭店的服务人员说团购后可以自带酒水,滨州公馆的服务人员则表示仅可以自带两瓶酒水,其他饭店均表示团购餐后不能自带酒水,而对团购后能否开发票,饭店服务人员的回答大部分模棱两可,并没有给予明确回复。
  在采访中一名市民告诉记者,曾经有一次在国福豆捞团购了四人餐,饭后想开发票,但遭到拒绝,而不开发票的理由是团购餐利润较低。一名饭店的工作人员介绍,“为了吸引顾客团购餐后,饭店在菜品中添加的利润较低,如若再可以自带酒水,几乎没什么赚头了,在一些饭店即便不团购可以自带酒水还是会有一些开瓶费、包间费之类的费用出现。”记者发现在团购网站上都会标有购买须知,其中都会标注:酒水、饮料,详情致电商家咨询,以商家反馈为主,并未明确标注不能自带酒水。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的赵连辉律师,他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团购餐后能否自带酒水商家应该提前明示,如果没有提前明示属于商家做出的不合理规定,而团购餐后不能自带酒水是否归类于霸王条款还需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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