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煤炭清洁利用监管办法出台配套文件,明年底取缔不合格储煤场
随手拍“违法”,最高可获千元奖励
2014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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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正在煤场喷水抑尘(资料片)。
   本报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穆强 何民华 
  8月15日起,《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市煤炭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
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煤炭清洁利用
  《办法》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煤炭管理部门编制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协调促进、处罚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交通运输监管、污染物监察监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监督管理检测设备等相应工作。
  《办法》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各区县建1-2处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
  《办法实施意见》规定,淄博实行储煤场地统一规划,每个区县原则规划建设1~2处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新建、改扩建)。
  规范提升储煤场地建设,2014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清理无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储煤场地;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清理未进入《淄博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
  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指标。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本市。燃用单位的煤炭质量指标: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燃用煤炭2015年底前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燃煤单位经进行技术改造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通过环保、经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2014年底前暂执行锅炉设计的燃煤质量指标,2015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燃煤质量指标。
年终考核纳入环保治理考核体系
  《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制度、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和联动执法制度、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举报奖励制度。
  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煤炭等作为牵头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研究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每月对区县进行一次调度,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年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纳入淄博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
  举报范围包括煤炭扬尘,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储煤场地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煤炭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撒漏,煤炭质量指标不符合淄博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等行为。鼓励市民对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违规行为“随手拍”,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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