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结婚”闹分手,欠钱该还吗
女方拿着欠条打官司,借贷纠纷主张被驳回
2014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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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芳 胡科刚         
  日照一对青年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是没有去民政局登记领证。两人生活期间,男方用了女方7万元,还出具了借条。后来两人闹掰了要分手,女方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男方还款。这钱男方该不该还?说起来还有点儿复杂,您看看下面当地法院近日判的这个案子就明白了。

■债务纠纷 “无证夫妻”分手,为欠款打起官司
  2007年,日照莒县女青年张丽和男青年林森(均系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0年生育一男孩,在家人和周围人眼里,他们就是一对纯粹的夫妻了,但双方却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两人生活期间,林森因经营需要向张丽要钱,张丽要求林森写借条。2009年9月林森给张丽出具1万元的借条一张,2010年1月又出具6万元的借条一张。后来张丽与林森发生矛盾,两人分居后又准备分手。张丽向林森索要这7万元欠款,林森却一直没给,张丽于是于2013年将林森诉至莒县法院,要求还钱。这钱按法律规定该不该还呢?

■法院审理 此属夫妻款项往来,不同民间借贷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提供的证据虽名为“借条”,但实际是张丽与林森同居生活期间的款项往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张丽的诉讼请求。张丽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其父亲与姐姐出庭作证,证明7万元是张丽向他们两人所借。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丽与林森虽然系未婚同居,但双方于2008年2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直到2013年1月分居时,双方都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双方的这种同居关系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无本质不同,因此,对这期间林森给张丽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当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原则进行认定。另外,虽然林森认可从张丽处拿到了案涉7万元并给张丽出具了借条,但张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7万元林森用于了个人事务。张丽与两名证人有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据能力不足。即便证人证言可以采信,也只能说明本案7万元的资金来源,可能存在证人与张丽之间的借贷关系,但与张丽本案所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张丽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林森偿还7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日前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女方可以同居析产纠纷再主张权利
  那么林森“借”的这7万元,张丽一分钱也要不回来了吗?也并非如此。
  据办案法官介绍,对于该案,张丽可以同居析产纠纷,重新主张权利。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产或居住而形成的关系,最常见的是一男一女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种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相似之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张丽与林森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没有本质区别。”法官说,林森所欠张丽的这7万元,张丽就应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主张。也就是说,如果这7万元张丽能证明是借的父亲和姐姐的,那么这个债务应由张丽和林森共同承担,各自承担份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话,法院会综合各种情节,在析产纠纷中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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