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市县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2014年1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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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就山东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本报记者 王茂林      

清理甄别存量债务
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新的地方债管理机制建立后,原有存量债务、在建项目、融资平台怎么处理和过渡?
  窦玉明介绍,根据实施意见,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债务,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之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甄别。其中,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由企事业单位举借但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报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为政府债务后,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窦玉明介绍,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允许市县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高利短期债务,降低利息负担,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对融资平台公司,要抓紧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
谁借谁还
风险自担

  据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我省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三大机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建立约谈制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新建公益性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论证、严格审批,保证举借债务都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化解债务风险,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窦玉明认为,要客观评价政府债务风险,不应“谈债色变”。“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政府债务主要用于资本性公益支出,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发生偿债违约的风险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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