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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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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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经常会提到某某负有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或者该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说法。那么,什么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什么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什么情况下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期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为读者详细解析。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徐永强: 八类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徐永强表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
  在民事诉讼案中,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八类案件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付磊: 举证责任倒置不意味被告提供所有证据
  付磊说,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原则,多数民事诉讼案件都适用这一原则,由原告来提供相应的证据,先举证。而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等案件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这不意味着所有证据都要被告来提供,比如高空坠物案件中,原告必须先提供证据证明高空坠物属于该栋楼房,证明坠物给其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或损失,然后由被告也就是楼上的居民提供证据证明坠物不属于自己。
  上述水库鱼死案也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比如李某要提供鱼死亡的事实证据、上游两个养鸡大棚向水库排放鸡粪和污水的证据,以及鱼死亡的原因,只要提供了这三种事实上的证据,那么就应该由养鸡大棚的主人来承担举证责任。但案例中李某提供不出鱼死亡的原因这一重要证据,所以才导致败诉。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邹积武: 举证责任倒置具有特殊性
  邹积武表示,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为原告要先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如果提供不出来,就应由原告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上述孙某和李某的车祸纠纷案例中,因为孙某能够找到证人,也能找到交警的笔录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所以就该由被告来提供证据证明不同于原告的观点。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便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邹积武表示,这起人身伤害案件并不算是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举证责任倒置是有些特定案件原告无法收集相应的证据,法院为了公平起见,才让被告来负责举证。比如小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案件,本来应该由小孩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但因为受伤的人年龄太小,所以举证责任就需要倒置,由幼儿园来举证,证明园方尽到了看护和监管的义务,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李修渤: 法律没规定的,由法院决定谁举证
  李修渤表示,谁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牵涉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也没办法确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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