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纠纷,被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2014年1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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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7日讯(记者 苑菲菲) 招远的孙某沿着村里的水泥路跑步,李某从顺向开来一辆三轮车,结果孙某倒地后发生了纠纷。孙某说是李某撞了他,李某辩称孙某是自己摔倒的。最终,因不能对孙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负责举证的李某承担不利后果,官司败诉了。
  孙某称,2012年10月份一天傍晚,他沿着村里的水泥路从南往北跑,结果李某开着三轮车从后面超过了他,向西拐弯时把他给撞了,导致他右肩部骨折,花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而李某辩称,当时他的确开着三轮车超过了孙某,可是向西拐弯时是孙某自己摔倒的,和他没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当天的情况两人有着不一样的陈述。孙某说他被撞倒后李某把他扶起来了,两人当天都没报警,后来过了好几天孙某的祖父才向交警报警的。在交警事后的笔录中,也有几个证人证明说,看见李某的电动三轮车把孙某撞倒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双方都没在当时报案和保护现场,交警没法确定责任,所以说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宜。
  原告孙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而辩称没有撞倒孙某的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是自己摔倒的,因此要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最终,法院判李某承担孙某各项经济损失17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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