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拖广告费被诉至法院
2015年01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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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月2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江居才) 做广告本来是想宣传自己,没想却久拖广告费,不仅事倍功半,还引来一场官司。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同华中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约定由华中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广告样带并通过CCTV-9某电视栏目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5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0万元,但尚欠文化传媒公司5万元,原告多次向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催要,但其至今未付。无奈,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东昌府区法院庭审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制作并发布了广告,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中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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