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默被抓后主动交代算自首
2015年0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27日11时30分,北京法院网对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审判员杨晓明进行访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在线解答。
法官解读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二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三是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是指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空间,既包括行为人的居住地、租住地、办公地等相对固定的场所,也包括宾馆、KTV包间等行为人临时支配和使用的场所。
法院判决
出于什么考虑?

  关于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数量的多少、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毒品的种类等等,都应当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本案被告人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每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为大麻,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可酌予从轻处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量刑规范化的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
张默“二进宫”
算不算累犯?

  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默不构成累犯。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劣迹,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予以考虑。
被警方抓获,
也算是自首吗?

  依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默是因自己在其朋友吴某某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在对其审查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之前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
张默刑期为啥
与房祖名一样?

  我们严格依照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据量刑规范化的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罚,与其他因素无关。
          (综合)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