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鼓励医养结合,助推老有所养
2015年0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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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建丽    
  日前,菏泽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市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
  科学编制
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
  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创新养老机制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积极稳妥地转制为企业。尚未改制和新建的,要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同时,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培育养老产业集群、拓宽投融资渠道等。
推进医养结合
建设养老服务队伍

  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推进面向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
  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大中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
  养老机构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
设立专项资金
强化财税支持

  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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