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23日讯(记者 张召旭) 日前,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根据规定,食品安全先进市、县验收期间,群众满意度达不到70%的要终止验收。此外,山东省还命名济南市等5个市为“山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沂源县等12个县(市、区)为“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
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创建期为2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在资料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对满意度达不到70%的,终止验收工作。
已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如出现发生重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创建工作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连续2年未通过复查等情形的,撤销命名,予以摘牌。
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以来,山东省食安委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创建试点。其中,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5市,沂源县、高青县、滕州市、广饶县、邹城市、新泰市、五莲县、兰山区、禹城市、冠县、博兴县、鄄城县等12个县(市、区)整体水平达验收合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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