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医疗费限额标准提高
妊娠并发症最高限额由5000提高到8000元,7月1日正式执行
2014年05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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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1日讯(记者 谭正正 通讯员 袁玉喜)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滨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生育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提高。其中,妊娠并发症的最高限额由5000元提高至8000元。这一调整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提高,适用范围为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并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职工分娩方式,对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限额由150元提高至450元;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引产或者死胎的,限额增加800元提高到15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限额为2000元。其中单胎生育顺产限额为2100元、会阴侧切限额为2600元、难产助产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限额为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限额为450元。在这次调整中妊娠并发症的最高限额提高额度最大,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至8000元。
  此次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调整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但6月30日前生育的仍按原标准执行。调整的生育医疗项目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项目标准支付。该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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