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旅游局发布2014年第3号旅游服务警示:
端午假期出游,防范低价陷阱
2014年05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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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1日讯(记者 李超 通讯员 宋从余) 近年来,因零团费、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强制消费而引起的旅游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不惜以身试法,和部分商家相互勾结,不仅强买强卖,甚至还大肆高价兜售假货,让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
  2013年7月3日北京一旅游大巴游览八达岭长城和十三陵,途中至少停留6个购物点,因购物没有达到导游消费要求,遭导游谩骂,并开始持刀对游客行凶。今年3月22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了哈尔滨-亚布力滑雪“一日游”市场混乱,个别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操作,进行“欺客、宰客”等等。
  端午小长假即将到来,加之儿童节与之重合,预计出游人数将增加不少,为维护好游客自身权益,提升旅游品质,市旅游局特向广大旅游者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违反此规定,最高处三十万元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领队或导游等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二,各旅行社应按照《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切忌侥幸心理,旅游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惩不贷。
  第三,游客出游,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旅行社,不要被打着低于成本价的零团费、负团费的幌子所迷惑,不要贪图小便宜,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如自愿购物,应选择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的商家,不要轻信“商家让利”、“生子祈福”、“攀老乡”等宣传噱头,要估算商品的合理价格,理性消费,购物后,应要求商家开具正规发票并妥善保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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