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干渠溺亡水务局判赔四万
2014年08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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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0日讯(通讯员 宋传媛 记者 王领娣) 高某的女儿小轩(化名)在脱离父母视野之外的张肖堂干渠附近玩耍时,由于周边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不慎坠河溺亡。近日,滨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滨城区水务局补偿原告高某夫妇40000元。
  2013年4月20日中午,高某女儿小轩失踪。警察到调取小区内监控录像发现,和小轩在一起玩耍的另一个小女孩在下午1点左右翻越小区后院的栅栏,神情很慌张地跑回家。派出所民警询问小女孩小轩的下落,但小女孩什么也没说。因为栅栏另一侧是张肖堂干渠,民警推断出孩子可能坠河,但因为水流太急打捞了几天没有结果。后来,警方通知水务局,水务局停水后于2013年4月24日在政和街张肖堂干渠内将小轩打捞上来。
  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张肖堂干渠不属公路、桥梁、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其管理机关依法没有采取及监督他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公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玩耍活动安全的法定职责。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等亲属未尽监护责任也有关联。考虑小轩不幸溺亡,给家人带来的心灵巨痛,应由张肖堂干渠的主管机关滨州市滨城区水务局给予原告方一定的补偿,判决滨州市滨城区水务局补偿原告高某夫妇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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