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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改积分规则“闪”了会员 |
工商部门表示,经营者应提前告知,老客户“清账”后再用新规则 | |
- 2013年07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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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4日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蓝娜娜) 在商场化妆品专柜消费,商家原定积10分当1元随意使用,可消费者积到4000分时,商家随意改变积分规则,让原本划算的积分形式不划算,这让作为会员的陈小姐很窝火。4日,负责调解此事的市南工商工作人员称,经营者在改变活动规则前应履行告知义务,对不满意的会员,应“清账”后再实行新规则。 市民陈小姐是一家化妆品专柜的会员,长年累月固定在该专柜购买化妆品。作为会员,她享受积分优惠,即每消费10元便可积1分,每积10分当1元使用,且使用时不受任何限制。考虑到消费越多,积分换得的现金越多,陈小姐和朋友共用该会员卡,时间一久,已经积累了4000积分,可当400元使用。 近日,陈小姐到该化妆品专柜购物时,商家突然告知积分的规则有所改变,即商家将陈小姐已有的4000积分免费升级到40000积分,但40000积分不能按原有的规则兑换成4000元,而是按照每10000分兑换150元券的形式消费。“这样算下来,我可以兑换出600元的券,本来也比较划算,可是商家说这600元券不能随意消费,而是每次购物一次性满600元,才能用150元的券,这就太不合理了,而且商家改变积分方式前也没有与我沟通。”陈小姐说。 考虑到自己的积分消费受到了限制,陈小姐当即表示不接受,并要求将积分余额按照原先的积分规则使用,这一要求被商家当场拒绝。一气之下,陈小姐将此事投诉到了市南工商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告知义务,在陈小姐的这件事中,经营者就没有履行,这是违规的。经过调解,商家同意让陈小姐把余下的积分仍按照原来的方式换现金使用。”市南工商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对于经营者而言,除了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已有的会员客户,还应取得会员的同意,如会员不同意,则应按原有规则“清账”处理,不得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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