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4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张梦芸 朱耀华 刘文朋) 车身莫名被划伤,男子张某未经调查就主观臆断系“仇家”刘某所为,为泄愤竟指使表弟孙某,将刘某家中大棚纵火烧毁,造成损失7万余元。日前,经平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等人因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获刑。 1986年出生的张某是平度某镇人,常年在即墨某工厂上班。2012年腊月一天,他开车回平度送妻子参加亲戚的婚礼,第二天欲驾车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身被狠狠地划伤了几道,而且还写有骂人的话。对于“凶手”,张某未做调查,就主观臆断系同村的刘某所为,因为前几年,张某的父亲曾被刘某家人打伤,两家就此结下了梁子,积怨很深。 回到即墨后,张某越想越气,报复心骤然而起。他打电话给在老家的表弟孙某,说了自己车身被划的事儿,并一口认定是刘某所为。“你去把他家草莓大棚点了,教训教训他!”张某将刘某家大棚的具体位置告诉了表弟孙某,还许诺事成之后请他吃饭。 对于表哥的“吩咐”,孙某自然是不敢怠慢。他又找到了自己的发小王某,让他帮忙一起去点燃大棚。2012年腊月底一天凌晨,孙某拿着一酒瓶子汽油,和王某一起找到了刘某家的大棚。恰好那天刘某因家中有事没有“守棚”,于是两人把汽油倒在大棚根部后点燃,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刘某报警后,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脚印很快锁定了孙某,并顺藤摸瓜一举将张某、王某捉拿归案。经鉴定,此次放火造成损失7万余元。到案后的三人,对合谋纵火烧大棚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此后,三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平度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日前,经平度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对三人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孙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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